肆、土地租賃

■如何辦理土地租賃契約?

如果您有多餘的土地要出租給別人,或者別人因為工商經濟上的理由,要向您租土地,您可以公證土地租賃契約,以便保障自己法律上的權利及保全證據。

■辦理的程序如下:

ㄧ、應由何人到場:

1.如果是單獨所有,則由所有人到場。如果是法人所有,則由法定代理人到場。

2.如果是共有,則由全體共有人到場。

3.如果承租人有連帶保證人,則連帶保證人也要到場。

如果以上有人不能到場時,則可給代理人授權書〈上面蓋本人的印鑑章〉及六個月以內效期的印鑑證明。但如果是公司,則代理人須攜帶授權書〈上面蓋法人的印鑑章〉、六個月以內效期的變更登記事項卡〈正本與影本,影本須加蓋印鑑章,如果超過期限,須向原發出機關聲請抄錄本〉。如果是其他法人,則為授權書、印鑑證明及法人的登記文件。

二、要攜帶的文件:

1.自行準備土地租賃契約至少三份以上。

2.該筆土地的所有權狀正本和影本。

3.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的地價證明書,供公證人計算公證費用。

4.如果是共有,須攜帶全體共有人的權狀,以供核對誰是共有人。

5.到場的人須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。如果是法人的法定代理人,則須攜帶國民身分證、大小印章及變更登記事項卡。

三、特別注意事項:

1.當事人間可以約定土地,在不是供建築或耕作用的情形下,於租賃期間屆滿時不返還,應逕受強制執行。而租金或違約金有到期不給付時,亦可約定應逕受強制執行。

2.依現行民法,如果租賃期超過五年,而要主張租賃權存在的話,一定要公證這個租賃契約。

四、費用:

1.無論有沒有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條款,以租約的總租金和土地的公告現值相比,其中較高的加上保證金,依照收費標準繳交。

2.如果有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條款時,則依照收費標準加收二分之一繳交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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